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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著作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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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臺北市即時交通資訊網上刊載之所有內容,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(如法律、命令、公務員撰擬之講稿、新聞稿等--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)外,其他包括文字敘述、攝影、圖片、錄音、影像及其他資訊,均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2. 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,歡迎各界廣為利用。
3. 本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,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,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,方得利用。
4.
本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,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,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,方得利用。
(1) 本網站上所刊載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,即著作人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者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、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,利用時,並請註明出處。
(2) 本網站上之資訊,可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重製。
(3) 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本網站上之資訊,引用時,並請註明出處。
(4)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,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。
5. 除了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非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,否則無法合法利用著作;或者因為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,技術上必須要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之外,本網站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,未經許可,不得移除或變更。
   
   
 

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

一、 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權,並依「著作權聲明」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,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。
二、 如果您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)認為本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,本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:
 
(一) 通知本局
請您填寫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,以傳真或電子郵件(掃瞄成電子檔)至本局,恕不接受電子簽章。
 
(二) 先行移除
如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依您所提供的資料,本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,本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,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)。
 
(三) 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(以下簡稱使用者)
本局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轉知使用者,請他(她)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)。
 
(四) 使用者異議
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,將填寫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送本局,如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本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話、電子郵件)轉送給您,您必須在接獲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(含報案三聯單),否則本局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(著作權法第90條之9)。
三、 其他注意事項:
(一) 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
如受委任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,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、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)委託,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。
(二) 通知補正
 
1. 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內容若有不完整,本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。
 
2.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,視為未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。
 
3. 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不得作為本局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。
(三) 3次侵權終止服務
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,本局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)。
(四) 個人資料保護
本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,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,除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外,本局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,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,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本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。
(五) 本局聯絡窗口
姓 名:臺北市政府交通局
Email信 箱:ga-a600010@mail.taipei.gov.tw
電 話:2720-8889分機6893
傳 真:2758-5046
地 址: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西北區(市政大樓5樓)

  附件下載
 
1. 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.pdf
 
2. 著作權侵害通知書.pdf